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作者: 时间:2017-05-10 点击数:

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地位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教师资格分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规定确定其类别。

2.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三、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⑵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⑶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⑸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⑹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⑺申请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应具备按照成人教育层次确定的教师资格类别所要求的相应学历。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测试合格。具体测试办法另行制定。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四。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五)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六)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教师资格条件内的第

1.第2.第3和第4中的所规定的条件。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认定。

受省教育厅委托,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报省教育厅核准。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市、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教育厅或高等学校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评议小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五、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时间等具体事项。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材料:

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一式两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见附件三)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到指定的教育机构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参加教师资格测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测试成绩作废,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测试。

5.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省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教师资格申请。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七、教师资格及证书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文本,由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统一规定做好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1)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加盖相应认定机构公章,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2)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要字迹工整、文字规范。教师资格证书上所贴照片应为持证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照片上加盖认定机构钢印。

3)为防止伪造、便于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统计和查询,《教师资格证书》要按国家规定的编号填写,其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编号一致。各地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号共

17位。格式和含义为:

□□□□ □□ □□□ □ □ □□□□□□

年度 认定单位 类型 性别 序号

年度代码: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如

2001年度代码为“2001”。

省代码:指发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江苏省的代码为“

32”。

认定单位代码:指本省具有教师资格认定权的单位

(包括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代码,由省教育厅统一编排(见附件一)。

类型代码:指教师资格种类编号。

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

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

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性别代码:指持证人的性别代码。

0”代表男性;

1”代表女性。

序号代码: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2.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3.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

4.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⑴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⑵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办理教师资格撤销手续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撤销教师资格,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当事人

5年后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5.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并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重要性,成立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精干有力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事机构,确保人力物力的配备,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教师资格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认定教师资格。加强监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任意放宽条件、乱收费。对教师资格测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单位代码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四、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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