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部下设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各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按班级(或年级和专业)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3。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学工部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真实性负责。同时在微信公众号上搜索并关注“江苏学生资助”,从右下 角“服务通道”点击进入“资助申请”,进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 台,按要求逐步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审核。
(三)学校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各二级学院资助专员从系统中导出学生的申请,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 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 除信息。
5.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按照最后确定的本校各 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 按要求录入江苏省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复查与保障
第十三条学校和各二级学院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工部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收回资助金,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切实抓好,并列入二级学院工作考核内容。班主任和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多方面了解其经济变化状况、消费水平、历年资助等情况,并详实地记录在班主任手册等有关档案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对其困难程度的认定做出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