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学生对违纪处分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
第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起始时间自处分发文之日起计算。
在处分决定书签发前已经休学的,处分程序正常进行,处分期自复学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限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违纪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实施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人与具体实施人均应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十条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承认违纪行为,并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的;
(四)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贿买、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态度恶劣的;
(五)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八)群体性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九)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十)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学校权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使用。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一节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组织、策划、参与有损中国共产党形象、国家形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的,制作、书写、张贴或通过其他方式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传单、标语等材料的,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或者私拉乱接电线、不当使用电器、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等行为,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在人员密集或通行场所乱堆乱放杂物、遮挡消防设施、阻塞消防通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且拒不接受治疗或者配合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成立非法组织的;参与、介绍或者组织他人参加邪教、传销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演讲,不听劝阻的;组织、煽动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内传教及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的,吸食、注射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的,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或者有其他涉毒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提供、接受或介绍色情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伪造证件、印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制作、复制、传播、出版、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或其他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网络或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攻击、侵入网络或信息系统,对其功能、数据、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通过窃取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收集和获取网络或信息系统数据的,或者其他违反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网络使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利用互联网或其他手段进行造谣、传谣,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等有损学校声誉、危害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寻衅滋事、酗酒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违反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以及学校依法依规执行的临时性管理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或者在食堂、教室、宿舍、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有其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害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或者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他人进行猥亵、性骚扰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有偷窥、偷拍、窃取、传播、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他人聚众打架闹事或威胁别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造成的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恐吓、报复、陷害或人身攻击,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未经许可浏览、处理、删除他人通讯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私密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买卖成绩单、荣誉证书等各种证明性文件、材料或个人专用账号、个人信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人际交往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隐匿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超前消费、贷款等,或者采取网络刷单等不诚信行为,致使他人财产或信誉受损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故意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或破坏校园环境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冒领价值在5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他人盗窃而购买赃物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参与各种不正当网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实施网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有其他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违反考试、学术、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和考试严重作弊的界定,参见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不请假擅自离校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10 学时及以下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
(二)旷课11-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1-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1-5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1-7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71学时(含71 学时)以上,且此前已因旷课受到过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不计入连续天数的计算。
第五十二条有参与替课、违反课堂纪律或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其他违反考试、学术、学习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到学校指定公寓以外的校内其他处所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住校学生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及以上的,逐级加重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公寓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宿舍卫生差或学校抽查被通报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校园内未经允许,擅自经商(含临时性商业摊点),干扰正常的校园秩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军训、实习、交流交换、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助教助研、文化外事等活动中违反学校或组织单位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在学校对各类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管制刀具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在校园内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醉酒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一条在校园内哄闹、摔砸、敲打、焚烧物品,或向宿舍楼下扔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带头滋事或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章穿越安全护栏(栅栏)给予警告处分;违章攀登、翻爬、跨越阳台、围墙、护校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妨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恶意拨打110、119等特种紧急电话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五条有其他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行为的,或者其他有损学校形象,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第六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如在职责或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或者收到举报信息、问题线索,应当安排与违纪事件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采取公正、合法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一般应采取当面调查的方式了解情况。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其他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商处理;涉及到其他个人的,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公安机关等介入的,由保卫处协调支持。
第六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发现违纪行为或收到举报信息、问题线索后及时完成调查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处分建议材料。
违纪行为性质原则上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涉及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由二级学院会同教学部认定其性质;
(二)涉及违法犯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或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由二级学院会同保卫处认定其性质;
(三)涉及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二级学院会同党委宣传部认定其性质;
(四)涉及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由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工作部认定其性质;
(五)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由二级学院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六)涉及多个领域或多个部门、二级学院的,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协同处理。
第六十八条处分建议材料一般应当包括: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
(二)当事人检讨书或陈述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九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可以在拟处分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三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程序参见《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据校规校纪作出的处分与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应当相衔接。学校作出违纪处分决定后,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作出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处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七十七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七十八条学生受处分期满后3个月内,可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各方面表现良好,可解除处分。逾期未申请的,需说明正当理由,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
第七十九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解除处分申请表、处分期内的个人总结(可附优异表现的证明材料)、学校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二)二级学院组织评议并提出意见。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班主任、不少于三分之一班级学生代表等就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二级学院院务会议讨论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审批。学生解除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毕业生解除处分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由个人申请,提交所在单位或街道评议,并提交原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八十条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凡是党、团员学生受处分的,党、团组织应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凡学生干部受处分的,免去其职务。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江影学【2017】10号)同时废止。